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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上浮桥区块(复兴街以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 2019-09-06 13:52:49

来源: 金华日报

分类: 本地楼市


今天早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婺城区上浮桥区块(复兴街以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婺城区上浮桥区块(复兴街以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 法》、《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试行)》等 有关规定,婺城区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婺城区上浮桥区块(复兴街以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浮桥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二、被征收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等规定的,可以在 2019 年 10 月 6 日前,通过以下方式 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城东街道办事处,青春路 256号收(邮政编码:32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婺城区上浮桥区块 (复兴街以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51784092@qq.com;

(三) 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婺城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联 系人:李佩,联系电话:82110041,传真:82119071。

三、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5日

▲上浮桥征收红线图

附 件

婺城区上浮桥区块(复兴街以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精品城市建设, 大力实施城市路网完善优化及保障性安居房等工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婺城区上浮桥区块(复兴街以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路网完善优化及保障性安居房等工程,现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宏济桥以东,东阳江以南,复兴街以西,望府街以北。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2018年4月21日《金华日报》。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约1100户(含公租房),单位11家;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

三、签约、搬迁期限签约、搬迁期限各 30天。具体时间在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四、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 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补偿及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低于房屋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下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各项补偿、补助、奖励等计算补偿金额。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房屋属于住宅的,可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价值的差价。

(2)用于产权调换房源:1现房,柳湖花园(位于江北迎宾大道以西,玉泉路以南),住宅房屋 41套,建筑面积约7300 ㎡,国有划拨土地 世纪花园(位于北山路245 号,新狮派出所南侧)住宅房屋 59套,建筑面积约 7500㎡,国有划拨土地。2期房,位于多湖中央商务区范围内,住宅房屋约 500套,建筑面积约50000 ㎡,国有出让土地;每套房屋建筑面积约为70㎡、 90㎡、 110㎡三种户型。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房屋交付时间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 36个月内。

(3)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结算方法按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5)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方法选择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 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按一户一套的原则挑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

积, 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被征收人选择多湖中央商务区区块期房进行产权调换的,选择户型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分档上靠户型原则挑选。被征收人可以挑选的建筑面积大于最大套型时,可挑选二套房屋,第二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按就近上靠户型挑选,以此类推。

(6)具体选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搬迁费的补偿

(1)房屋建筑面积 100平方米以下的(含 100平方米), 搬家费按每户2000元补偿;超出 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4元计算搬家费。

(2)选择货币补偿的,搬家费按1 次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2次补偿。

(3)搬迁过程中涉及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2.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 12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计算临时安置费。(2)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的,按 6个月装修周转期计算临时安置费。(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每月少于600 元的, 按每月600 元计算。(4)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再加6个月计算。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 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 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 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三)其它补偿、奖励标准

1.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已安装水“一户一表”并自行结清水费的,每户补偿 700元。

(2)被征收房屋已安装电“一户一表”并自行结清电费的 1996年 6月 30日前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偿 700元;1999 年7月1 日至 2000年 6月 9日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偿 620元;2000 年6 月10日后安装“一户一表”的, 每户240补偿元。

(3)电话、电话加装宽带、宽带移机补偿费:电话移机每门补偿 108元;电话加装宽带移机每门补偿 108元;宽带移机每条补偿 108元。被征收人属于企、 事业单位的,电话移机每门补偿 158元;电话加装宽带移机每门补偿 258元;宽带移机每条补偿 178元。

(4)有线电视移机每户50补偿元。

(5)空调移机补偿费:柜机每台340补偿元;挂机每台补偿 210元。(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偿 800元。

(7)电(燃气)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偿 210元。

(8)管道燃气(液化气)每户补偿2500 元。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 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燃气)热水器拆装补偿费,按一次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补偿。

2.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

(1)房屋评估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 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每户奖励10000 元,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后予以支付。经强制执行程序拆除的房屋不予奖励。

(2)房屋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第1-20天签约的,个人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3%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第21-26天签约的, 个人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奖励; 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奖励。第27-30天签约的,个人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75%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5%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责任编辑: ji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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