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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部分继承人不配合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18-04-13 09:37:51

来源: 金华日报

分类: 本地楼市


近日,东阳市民蒋老太来到东阳市公证处,咨询在其女婿、外孙不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办理她老伴名下一套商品房过户至其儿子名下的公证手续。

据了解,蒋老太和丈夫系原配夫妻,育有一儿一女。现丈夫和女儿均已去世,且丈夫先于女儿死亡,女儿育有一子。按理,这是一个相对比较简单的继承案,只要蒋老太、其儿子、女婿、外孙4人到场办理公证手续即可,只是蒋老太女婿、外孙均不肯配合。后来,蒋老太的儿子又从其手机上翻出其姐生前所立遗嘱,遗嘱中其姐明确表示她对父亲名下房产享有的继承份额在她过世后由母亲一人继承,但由于没有遗嘱原件,公证人员表示不能直接认定蒋老太儿子手机中的遗嘱内容有效,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

蒋老太称,她近几年身体一直不好,靠儿子尽孝,生病住院也花了儿子不少钱,家里唯一值点钱的就是上述房产,她现在唯一的念想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儿子的权益,不至于让儿子太吃亏。

公证人员分析,上述房产虽登记于蒋老太丈夫名下,但系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根据《婚姻法》规定,上述房产应属于蒋老太和其丈夫的夫妻共有财产。上述房产一半为蒋老太所有(1/2产权份额),另一半为其丈夫遗产(1/2产权份额)。

此外,对丈夫的遗产(1/2产权份额),因丈夫的父母先于其死亡,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蒋老太和其女儿、儿子3人。根据《继承法》规定,蒋老太和其女儿、儿子各得1/6产权份额。

因女儿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女儿应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女儿的配偶、儿子及其母亲蒋老太3人,每人各得1/18产权份额。综上分析,蒋老太最多对上述房产享有的产权份额有自己本身所有的1/2、从丈夫那可以继承的1/6及其从女儿那可以转继承的1/18。

根据《物权法》《继承法》规定,公证人员表示蒋老太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上述房产中自己享有的全部产权份额毫无保留地处分给其儿子,只是遗嘱中应明确处分的产权份额包括蒋老太自己享有的产权份额、从其丈夫那可继承的份额以及从其女儿那可转继承的份额。

公证人员特意提醒蒋老太,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70岁(含)至80岁减半,80岁(含)以上免费,该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最终,蒋老太听从公证人员建议,到东阳市公证处免费办理了遗嘱公证。

责任编辑: pa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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