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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推动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就业、生活提供便利,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一)凡本市城镇用人单位与港澳台同胞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为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二)港澳台同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相同。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月缴存额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缴存比例计算;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从就业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本人当月工资和缴存比例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为各5%。
(三)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港澳台同胞符合下列情形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存人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城区无私有房产且租赁住房的。
(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
申请额度及申请材料根据《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港澳台同胞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购(建)房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贷款时已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当前正常缴存。
(二)领取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三个月内或购买商品住房且所购房屋已结顶,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建造、翻建住房,领取规划部门建房批文一年内。
(三)所购建住房为家庭现有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
(四)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款材料等按《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任编辑: shaoju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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