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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中停车空间僧多粥少 买卖双方如何利用法律

发布时间: 2016-06-03 08:55:08

来源: 金华晚报

分类: 本地楼市


  事件背景:现代生活中,车辆对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车位或车库数额有限,无法满足现代社会普遍一个家庭2辆车或3辆车的停车需要,作为小区开发商,对车库或车位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小区购房户的实际权益,一旦处理不当,将产生一系列矛盾,而且后患无穷。

  律师解读: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的房地产律师宋珩源,从法律角度为读者提供了解析。

  因为小区车库和车位系开发商所建造,显然需要成本,开发商也需要盈利。但首要任务是满足业主们停车的需求,如何在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同时符合开发商的利益,成为立法考虑的重点。

  对此,《物权法》的规定是,车位和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何理解这个规定,我们用一个例子来说明。

  目前,市区绝大多数新建小区车库和车位与住户的配比基本是超过1∶1、小于1∶2;在这里我们以1.3∶1为例,如果小区房屋有100套,则车位为130个,此时,车库和车位的处理方式为。

  1.开发商不能一开始的时候将车位出售、出租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因为小区内的车位和车库必然是给购房户停车作配套的,应当满足业主需求。

  2.购房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车库或车位的配置比例,并提出合理的购买或承租要求。这个要求要根据配置比例看,如果配置比例是1∶1,购房户只能要求获得一个车库,如果配置比例为2∶1,购房户可以要求获得两个车库,不能超出要求,超出意味着其他的购房户可能无法获得车库。但像1.3∶1这种情况,如果业主们每人都获得了一个车库,还剩下30个车库应该如何处理,可能有些业主家里有2辆车或3辆车,要求从这30个车库中获得1——2个车库。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的义务是“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而业主之间,则没有优先和滞后的区别。像这个例子,如果开发商已经确保了每个业主都获得一个车库,如果业主们提出来,要求获得多余的车库,开发商可以出售或承租。

  3.如果每个业主都获得了一个车库,多余的30个车库空在这里,开发商可以出租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而且应该只短期出租。为什么是短期出租,而不是出售?因为法律规定的“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是一种持续性的义务。现实中,特别是车库没有全部出售的情况下,比如不少业主没车,不需要车库,或者考虑成本问题,不购买车库,导致开发商还有部分车库剩余,则剩余部分开发商是否可以出售或出租给其他人一直有争议。如果不让开发商出售,则开发商的利益无法保证,让开发商出售,今后部分业主购买了第二辆车,或部分业主又重新要求购买车库时,又无法满足,也就是业主们的需要发生变化时,开发商是否还具有满足业主需要的义务。对此,我们认为,该项义务是长期性的,如业主们的需要发生变化,开发商依旧有首先满足其需要的义务。也就是说,虽然目前30个车库是空着的,但如果业主们购买了第二辆车,要求多购买一个车库时,开发商依然有义务满足其需要。此时,如果开发商出售空余车库给第三人,显然是无法满足业主需要的。

  4.如果每个业主在获得了一个车库的前提下,空余的30个车库依然无法满足业主需求,该如何处理。比如该小区的50个业主都有两个车,并要求买车库,但显然30个车库无法满足50辆车的停车需求。而这个需求过程也是一个时间段,如开发商已将30个车库出售或出租给之前提出申请的30个业主了,后续的20个业主能否认为开发商没有尽到义务。显然不是,业主之间没有先后,造成这个问题的根源非开发商的原因,而是“人多地少”造成的,开发商已将车库用于满足业主们的需求,已尽到本身义务。

  综上,我们认为小区车库和车位的处理要平衡业主和开发商的利益。开发商要考虑业主的实际需求,业主也要考虑开发商的盈利需求,才能减少矛盾,建立和谐小区。

责任编辑: shaoju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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