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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跳单” 到底该不该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 2016-01-14 15:44:19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二手房产楼讯


读者询问:

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源,并通过该中介公司现场看房后签订《承诺书》一份,承诺不单独与产权人进行交易。但之后该读者发现,该房屋在多家中介均有挂牌,且别的中介承诺提供更有吸引力的居间服务。在已与原中介公司签订书面材料的情况下,能否另行选择其他中介公司?在选择其他中介公司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支付原中介公司违约金?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在促成交易双方合同成立的,有权向一方或双方主张居间费用。若交易一方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房源信息及享受了中介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但为了不予支付居间费用而“跳”过中介公司直接达成交易,仍然应当支付居间费用。

实际交易中,中介公司往往在开展居间服务时,要求购买一方签订书面资料,主要的约定即禁止跳单,此类条款,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属有效。

但如今,出卖人为了提高交易达成的概率,往往会通过多家中介公司发布信息,这给买受人了解房源信息提供了多个渠道。而各家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总有高下,买受人则能选择服务最好一家,有利于降低实际交易成本。

在该读者反映的情况下“衡量是否存在违约的关键,是看买受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受人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受人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违约”。

根据以上意见,结合读者反映的事实,若你发现有其他中介公司报价低、服务好,完全可以通过该中介公司促成合同成立。因你在促成合同成立过程中,并没有使用之前与你签约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责任编辑: pa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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