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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义东轨道双龙南街至李渔路、通和苑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出炉

发布时间: 2018-07-28 08:35:09

来源: 金华婺城政府网站

分类: 本地楼市


7月27日,金华市婺城区政府网公布关于公开征求《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双龙南街至李渔路段隧道上方及通和苑2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该方案对征收范围、房屋征收、签约及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及奖励标准、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认定及处理、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土地收益金收取相关规定、契税优惠相关规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相关规定等十五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附件

因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加快金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群综合交通体系,改善居民出行条件,实现都市区统筹协调一体化,促进金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决定实施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属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依法征收的原则。

三、征收范围

详见2018年4月8日《金华日报》征收范围红线图。

征收范围红线图

四、房屋征收、签约及搬迁期限

(一)征收期限:自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征收。

(二)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20天,具体签约时间在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三)房屋搬迁腾空期限:具体要求腾房时间在房屋征收决定中规定。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补偿及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可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用于产权调换房源

①柳湖花园(位于江北迎宾大道以西,玉泉路以南),70套住宅,现房,建筑面积16610.29㎡,国有出让土地。

②世纪花园(位于新狮派出所南侧,金罗路以西),30套住宅,现房,建筑面积3945.61㎡,国有出让土地。

③苏桂院(位于八一南街以东,和悦路以南),41套营业用房,现房,建筑面积6562.55㎡,国有出让土地。

(3)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按照先签约先选择的原则进行,具体选择方法另行公布。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搬迁费的补偿

(1)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搬家费按每户20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4元计算搬家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家费按1次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2次补偿。

2.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4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计算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的,按6个月装修周转期计算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每月少于600元的,按每月600元计算。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计算。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和奖励

1.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已安装水“一户一表”并自行结清水费的,凭市自来水总公司出具的证明,每户补偿700元。

(2)被征收房屋已安装电“一户一表”并自行结清电费的,凭供电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补偿:

1999年6月30日前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偿700元;

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9日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偿620元;

2000年6月10日后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偿240元。

(3)电话、电话加装宽带、宽带移机补偿费:

电话移机每门补偿108元;

电话加装宽带移机每门补偿108元;

宽带移机每条补偿108元。

被征收人属于企、事业单位的,电话移机每门补偿158元;电话加装宽带移机每门补偿258元;宽带移机每条补偿178元。

(4)有线电视移机每户补偿50元。

(5)空调移机补偿费:

柜机每台补偿340元;挂机每台补偿210元。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偿800元。

(7)电(燃气)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偿210元。

(8)管道煤气迁移费每户补偿2500元。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燃气)热水器拆装补偿费,按一次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补偿。

2.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

(1)房屋评估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每户奖励10000元,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后予以支付。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奖励。

(2)房屋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给予奖励;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给予奖励。超过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4)网格奖

按划定的网格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该网格被征收人全部签约且腾空的,每户增加奖励5000元。网格划分另行公布。

(5)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奖励。

七、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选定或者确定结果;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2日内应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被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八、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认定及处理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补偿。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当事人能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

(1)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建设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建造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

(4)房屋建造年份的其他有效证明。

企事业单位无法提供房屋建造年份证明的,不予认定;个人无法提供房屋建造年份证明的,可对照市区90年版规划地形图进行认定。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建造的房屋。

3.其他因历史原因遗留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认定。

(二)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认定程序

1.由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提供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审批情况、建房年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2.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应当按照原始材料记载为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丈量确定,最高不超过现行规定的容积率;未记载用途的,按初始用途认定。个人所有房屋的用途最高可认定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单位所有的房屋用途,必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最高可认定为住宅。

3.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土、建设、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共同认定。

4.对拟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当事人如对拟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5.经公示无异议和复核确定的 ,由实施单位形成认定意见,国土、建设、规划盖章确认。

6.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未经登记建筑的结构要求

未经登记建筑分为三类:主房、辅房、附属物。

主房:属于永久性建筑物,有固定基础和围护结构(墙体),有门、窗和固定的屋面,房屋檐口高度不低于2.2米,单幢(间)建筑面积在7平方米以上(含7平方米)。

辅房:属于永久性建筑物,有固定基础和围护结构(墙体),有门和屋面,房屋檐口不低于1.8米,有辅助于主房的配套功能。房屋檐口高度虽然高于2.2米,但由石棉瓦、彩钢瓦等其它材料构成简易屋顶的。

附属物:不符合主房和辅房条件的建筑物都属于附属物,附属物不出具认定意见。

(四)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物的补偿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税费。

1.被征收人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一的,在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扣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

2.被征收人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在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扣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8%。

3.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征收补偿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

十、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一)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二)房屋在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三)个人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该房屋必须是沿街、路、巷的一楼,并与街、路、巷处于同一平面的主房,且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前两年,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持有有效纳税凭证并连续经营的,经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认定后,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 其它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按原批准用途补偿。

(四)房屋征收部门对改变用途的房屋进行实地丈量,制作平面图;被征收人除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改变房屋用途申请书和延续使用的证明外,还须提供改变用途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有效纳税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由房屋征收部门形成认定档案。

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土、建设、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认定档案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认定意见。

经认定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对被征收人补偿时,收取被征收人依法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五)车库、架空层、阁楼、储藏室等附属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原用途认定。

十一、土地收益金收取相关规定

(一)土地收益金收取范围。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收取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被征收人没有提供土地权证资料的,以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认定的该宗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为准):

1.被征收房屋中,被征收人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

2.被征收人使用行政划拨或出让土地并自行改变原用途,按改变后用途确定补偿标准的;

3.被征收人使用的出让土地在受让时享受过出让金优惠政策的。

(二)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

1.被征收人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并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按出让土地评估的市场价与划拨土地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

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个人住宅、直管公房、企事业单位自管房、经济适用房,土地收益金的收取参照现行的土地收益金的有关规定(房改房标准)收取。

2.被征收人通过批基建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后经批准转为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土地收益金按照全额收取。

3.改变批准用途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按实际用途的出让市场价与原用途划拨土地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

4.改变出让用途使用出让土地的,按改变后的用途与原批准用途的出让土地市场价差额收取土地收益金。

5.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在受让时享受过出让金优惠的,应收取原优惠的出让金。收取标准由原土地出让方确定。

十二、契税优惠相关规定

(一)房屋实施征收后,被征收人无论是选择货币安置还是选择产权调换,新购置或产权调换房屋成交价格未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免征契税。

(二)对超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被征收人已购置房屋并缴纳契税的,并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购商品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由征收部门退还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同部分的契税。

(四)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被征收人已签订购买期房合同未缴纳契税,并未享受第(三)款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第(一)、(二)款规定办理。

(五)征收部门购买商品房用于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的,征收部门缴纳购买契税后办理过户手续。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按第(一)、(二)款规定办理。

十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市规划区内有其它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规定支付差价。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住房建设和民政部门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给予确认。

十四、子女就学相关规定

被征收人凭本区块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部门审核证明,在5年内可在原办理子女入学手续,也可在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办理子女入学手续;若系临时过渡住所,按现行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规定的“政策安排人群子女类”办理入学手续。

十五、其他事项

(一)过渡方式: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调查认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 sueloupa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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